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芝执恢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烟台运达黄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牟绪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运达黄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牟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恢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运达黄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75号。被执行人牟绪章。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牟绪章所有的鲁Y×××××号丹东黄海牌小型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牟绪章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牟绪章名下的鲁Y×××××号丹东黄海牌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2、解除对被执行人牟绪章所有的液压摆式剪板机一台(QC12Y-X)、WE67Y-按押液压数显折弯机一台(上海三立机床制造公司)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