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侯畔峰与庞博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畔峰,庞博,李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1号原告侯畔峰。被告庞博。被告李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畔峰与被告庞博、李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畔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侯畔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