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与吴琼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吴琼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86号原告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代表人赖伟权。委托代理人唐建权,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琼,女,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吴琼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霍 云 波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代理审判员 唐 春 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莫剑浩(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