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衢州建华南杭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建华南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亭。委托代理人:胡剑飞。委托代理人:诸葛君。被告:衢州建华南杭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建华南杭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建华南杭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