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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告河南山信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罗行初字第1号原告河南山信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时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余辉,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继波,男,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未,男,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山信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山信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山信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胡汉青审判员 陈玛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