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潍城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国光、谭月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国光,谭月光,李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潍城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潍坊市商业银行)。被执行人:谭国光。被执行人:谭月光。被执行人:李金芳(谭国光之妻)。本院在执行潍坊市商业银行与谭国光、谭月光、李金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商业银行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7)潍城望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俊光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