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县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杨某某,男,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某某村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县支公司。负责人郑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阿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