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霍某,河北省第四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