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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霍某,河北省第四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