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执加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执加字第1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饶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执加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生。申请执行人华权妹。申请执行人王一勇。被执行人饶国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与被执行人饶国富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饶国富的父母饶章见、许彩欣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饶章见、许彩欣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饶章见、许彩欣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宗法审判员 李跃明审判员 余月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