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王小沟村。���定代表人:倪传兵,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公园西侧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6138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094号���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