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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发展与王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展,王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775号原告赵发展,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华,男,1971年5月19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发展与被告王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发展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玉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