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40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婉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与杨来春电话约定交易毒品。当日12时50分许,徐某按约赶至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鸿运网吧门口将甲基苯丙胺0.81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来春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徐某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3.3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买毒人杨来春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清单,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1次,净重4.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本罪,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