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小清与王振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小清,王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6.27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清。被执行人:王振云。申请执行人王小清与被执行人王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振云需向申请执行人王小清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振云经银行查询无存款记录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6月15日,被执行人王振云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小清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112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振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5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小清若发现被执行人王振云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作力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