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职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