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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职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