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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仑与崔良发、崔劲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仑,崔良发,崔劲红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0727号原告:王仑(王伦),男,1955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庆德,长丰县下塘镇司法所工作。被告:崔良发,男,1953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县。被告:崔劲红,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县。原告王仑与被告崔良发、崔劲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仑撤回对崔良发、崔劲红的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守珍审判员  王守平审判员  王化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记录人  李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