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红生与任天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生,任天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杨红生。被告任天秀。原告杨红生与被告任天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红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天秀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红生诉称,200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化肥4次,由于被告资金紧张,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能给原告现款,只给原告打了欠条四张,合计43440元。期间只偿还了部分货款合计23720元,仍欠19720元。庭审时,原告当庭表示放弃2007年10月9日被告任天秀所欠的一炮轰复合肥4吨,每吨单价1865元,合计放弃诉讼请求7460元,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2260元。原告在向被告多次催要货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一直未能支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所诉事实及支持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1、被告任天秀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2、被告任天秀给原告出具的四张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9720元。3、证人韩某某当庭作证如下:我在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半店从事农资生意,2007年8月到10月间我进复合肥的价格为:司尔特复合肥每吨1880元,百泉牌复合肥每吨2020元到2040元之间,一炮轰复合肥每吨1865元。我们卖出去每吨加价400元。韩某某还提供了经营农资的工商营业执照。4、证人张某某当庭作证如下:我在老河口市李楼镇贾湖从事农资生意,2007年8月到10月间我进复合肥的价格为:司尔特复合肥每吨1880元,百泉牌复合肥每吨2020元,一炮轰复合肥每吨1865元。我卖出去每吨加价500元。张某某还提供了经营农资的工商营业执照。被告任天秀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举出证据,也未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以下认证:原告所举的证据中有2007年10月9日任天秀出具的欠条,内容为“今欠百泉45%肆吨、40%含量肆吨、司尔特45%肆吨”,但“40%含量肆吨、司尔特45%肆吨”被两横线划掉,加之原告又当庭表示放弃2007年10月9日被告任天秀所欠的一炮轰复合肥4吨,每吨单价1865元,合计放弃诉讼请求7460元,本院对这部分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证人韩某某、张某某已出庭作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红生是县级农资代理商,被告任天秀是乡镇级农资销售商,原告为被告供货。2007年6月22日任天秀给杨红生出具欠条,欠到杨红生货款9000元;2007年8月22日任天秀给杨红生出具欠条,欠到杨红生司尔特复合肥10吨,当时的价格为1880元每吨;2007年9月24日任天秀给杨红生出具欠条,欠到杨红生化肥款100元;2007年10月9日任天秀给杨红生出具欠条,欠到杨红生百泉牌复合肥4吨,当时的价格为2020元每吨。以上合计35980元。被告任天秀已经偿还了23720元,尚欠1226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据合同履行交付货物(化肥)的义务,被告应当依法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已当庭表示放弃2007年10月9日被告任天秀所欠的“一炮轰”复合肥4吨,每吨单价1865元,合计放弃诉讼请求7460元,对原告放弃的这部分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天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红生的化肥款人民币12260元;二、驳回原告杨红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任天秀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被告任天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