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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吴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在上海打工时相识恋爱,××××年登记结婚,次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对小孩不管不问,现双方已无感情,故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在上海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年××月××日,双方到黄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婆媳关系不睦,被告从2009年4月外出到上海打工,同年5月份,原告在上海见到被告,之后,双方再无联系,被告也一直未回家。原告认为夫妻分居多年,被告对小孩不管不问,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所生之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夫妻关系,但因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婆媳关系不睦,被告外出多年不归,一直分居,至今两人无任何联系,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诉求离婚及抚养子女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向 明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人民陪审员 夏 和 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