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初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城区五八八鸡汁水饺一分店与许立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城区五八八鸡汁水饺一分店,许立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136号原告:绵阳城区五八八鸡汁水饺一分店。负责人:王殿茹。被告:许立三,女,生于1981年11月1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城区五八八鸡汁水饺一分店诉被告许立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城区五八八鸡汁水饺一分店撤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