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民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麦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513-2号申请执行人民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志。被执行人麦振威。申请执行人民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麦振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麦振威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22463.8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粤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