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庆与深圳市联特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深圳市联特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25号原告郭庆,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肖发武,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联特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09栋4楼400室。法定代表人余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9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18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