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