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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平犯盗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平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全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平,男,出生于广西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凤凰乡三塘村委皮竹塘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8日经全州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平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唐平伙同周柏海、周邦亮、马宽(均已判刑)及周磊、唐冬红(均在逃)携带手锯窜到凤凰乡麻市村委仙人桥村的小米塘山场,盗伐松树18棵,并将松树锯成97节。次日凌晨,被告人唐平请人开车将其中的44节以1400元(该款已由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发还失主)的价格卖到棕树胶合板厂(其余树木由失主运回本村)。经林业部门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材积为3.985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为6.1308立方米。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唐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另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木材检尺记录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锦云人民陪审员  蒋 艳人民陪审员  梁恩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