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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闫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闫某,女,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被告武某,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西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楚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