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堂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德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贵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贵。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艳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张德贵持火药枪在三溪镇金河村33组打鸟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德贵持有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所规定之枪支,认为被告人张德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德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无异议,主动认罪。本院查证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同���查明,被告人张德贵所持有的枪支未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持枪证。上述事实,有证人唐XX、王XX、钟XX、胡X等人的证言与被告人张德贵的供述一致;金堂县公安局扣押火药枪的扣押清单、火药枪的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被告人张德贵持有的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所规定之枪支;被告人张德贵归案发被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德贵非法持枪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德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大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泓屿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