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谢云天与谢飞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天,谢飞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谢云天。法定代理人王璐。委托代理人曾莉,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飞。原告诉被告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有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从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27600元并支付利息;2、将原告的抚养费从2013年4月起由1200元增加至3000元,并且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满十八周岁,计387000元。被告辩称,被告的收入并不稳定,且家庭负担严重,无力承担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标准。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之子。2009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09)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的法定代理王璐与被告离婚,原告由王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在本案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的抚养费数额为22800元,被告同意在开庭后一个星期内给付。同时,原告己支付了2013年4月、5月期间的抚养费1200元。另查,被告的月收入目前约为15000元,但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同时,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主张,其月支出最高为52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扶养费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在本案中,原、被告确认被告拖欠扶养费22800元,被告亦同意给付,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家庭负担以及原告的实际需要,本院认定原告要求从2012年4月开始增加部分抚养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600元。原告关于抚养费标准的过高主张部分及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谢云天抚养费22800元。二、被告谢飞应从2013年4月份开始每月支付原告谢云天的抚养费2600元,该款应于每月十日前支付(己支付的2400元应于抵扣)。三、驳回原告谢云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