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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际文;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99号原告赵际文,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地铁大厦**(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618842912。法定代表人赖伟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芸茜,女,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黄杰,男,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际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月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