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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商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2黄商初字第1628号徐洪盛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商初字第1628号原告:徐洪盛,男,xxx出生,汉族,居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孙昌进,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云飞,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于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颖,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玉京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