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田某2、田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田某1,男,汉族,1949年1月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田某2,男,汉族,现年54岁,住信阳市羊山新区。被告田某3,女,汉族,现年56岁,住信阳市羊山新区。第三人田某4,男,汉族,现年62岁,住址同上。第三人田某5,男,汉族,现年50岁,住址同上。第三人田某6,女,汉族,现年48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1诉被告田某2、田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1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1依法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1负担。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