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侯谢恩与张军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谢恩,张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侯谢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西联合村。被执行人张军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太子沟村。侯谢恩诉张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谢恩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林支付水泥款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林与申请执行人侯谢恩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若一方未按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