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国斌与被执行人于大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斌,于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斌,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大江,住承德县。申请执行人孙国斌与被执行人于大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国斌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于大江履行给付0.6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大江于2013年6月2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