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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杨某兵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杨某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唐某,女,出生于1990年3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刘雪英,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兵,男,出生于1982年9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杨某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李育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雍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