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泽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岭市康飞鞋厂与蔡新华、蔡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康飞鞋厂,蔡新华,蔡秀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泽商初字第181号原告:温岭市康飞鞋厂,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西塘村新街219号。投资人:蔡育夏。委托代理人:庄红燕,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蔡新华。被告:蔡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康飞鞋厂与被告蔡新华、蔡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康飞鞋厂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岭市康飞鞋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保全费2168元,合计人民币5288元,由原告温岭市康飞鞋厂负担。审判员 张杰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巨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