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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泽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岭市康飞鞋厂与蔡新华、蔡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康飞鞋厂,蔡新华,蔡秀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泽商初字第181号原告:温岭市康飞鞋厂,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西塘村新街219号。投资人:蔡育夏。委托代理人:庄红燕,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蔡新华。被告:蔡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康飞鞋厂与被告蔡新华、蔡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康飞鞋厂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岭市康飞鞋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保全费2168元,合计人民币5288元,由原告温岭市康飞鞋厂负担。审判员  张杰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巨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