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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瑞田与刘从言、刘西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田,刘从言,刘西元,张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张瑞田,农民。被告刘从言,农民。被告刘西元,农民。被告张广友,农民。原告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一帆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从言、刘西元、张广友经传票传唤均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田诉称:2012年11月13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由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本金。被告刘从言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刘西元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张广友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被告刘从言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0日,由刘从言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刘西元、张广友自愿为刘从言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业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从言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刘西元、张广友自愿进行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应依法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刘西元、张广友与原告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其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限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从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瑞田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刘西元、张广友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从言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刘从言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增付10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公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