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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郭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固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乡村医生,住固始县城郊乡阳关村。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3月1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诈骗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郭某诈骗他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4575.28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量刑,被告人坦白、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犯罪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郭某在固始县城郊乡阳关村卫生室工作期间,利用其掌握的该村部分参合农民医疗卡号,以及被扣留部分医疗卡,通过电脑虚开该村部分参合农民的治疗信息处方,以刷他们的医疗卡或输入医疗卡号,输传假门诊报销单据信息表,至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4575.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当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被害人周某、孙某陈述、证人证言、固始县公安局破案简记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虚构事实方式,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4575.28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家明审判员  闫其友审判员  刘康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