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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行审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锋、岑利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锋,岑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慈行审字第266号申请人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楼雪聪,局长。被申请人高锋。被申请人岑利敏。申请人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2月1日作出慈计生征字(2012)第3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如下:依法对高锋征收社会抚养费36520元,对岑利敏征收社会费36520元。申请人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2月1日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高锋、岑利敏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慈计生征字(2012)第3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戎 安 达代理审判员 岑 央 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