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敏学、刘全改与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学,刘全改,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芮昌友,汪传华,陈申友,孟海斌,孟建中,孟庆安,沈光财,罗寿祥,陈绍兵,李诗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772号原告刘敏学,男,1959年8月16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刘全改,男,1951年8月18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董事长。被告合肥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中,总经理。被告芮昌友,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汪传华,男,195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陈申友,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孟海斌,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孟建中。被告孟庆安。被告沈光财,女,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罗寿祥,男,1950年7月8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陈绍兵,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李诗荣,女,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学、刘全改与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芮昌友、汪传华、陈申友、孟海斌、孟建中、孟庆安、沈光财、罗寿祥、陈绍兵、��诗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学、刘全改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敏学、刘全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芮昌友、汪传华、陈申友、孟海斌、孟建中、孟庆安、沈光财、罗寿祥、陈绍兵、李诗荣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世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