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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3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3748号原告吴某某,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张某,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鞠劼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认识、自由恋爱,2010年11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11月8日生育一子蔡某。婚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牢,性格差异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矛盾,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2012年5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7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蔡某某辩称:我没有家庭暴力倾向。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从未支付过小孩的抚养费,也未关心过小孩的生活、学习,但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认识、自由恋爱,2010年11月30日在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11月8日生育一子蔡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间缺乏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2年5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7月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06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告只到被告处看过小孩一次。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每月收入2000元。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0646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因琐事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2012年7月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06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吴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真正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蔡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故为有利于小孩的生活、学习,蔡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付抚养费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吴某某与蔡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蔡某由蔡某某抚养,吴某某从2013年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