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朱小齐与卫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齐,卫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朱小齐,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卫福光,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朱小齐诉被告卫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小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卫福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小齐诉称,2011年6月5日,被告因做买卖和家用向原告借款90万元,并约定在2011年10月6日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讨欠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万元。被告卫福光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父亲病亡和做买卖及家用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90万元。于2011年6月5日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约定10月6日还款。并将其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和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交给原告作抵押。但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催要多次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条、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的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卫福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小齐偿还借款90万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季 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