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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侯波诉被告广州集成图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65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波,广州集成图像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侯波,女,192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委托代理人林川、王靓,分别系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集成图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天河直街51号三楼(华苑大厦D栋)303-304。法定代表人唐赐桃。委托代理人王敏、冯冬莉,均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波诉被告广州集成图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万生人民陪审员  赵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永华邓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