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仲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丹阳市鹏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阳市鹏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仲保字第6号申请人丹阳市鹏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后巷镇东方工业园。被申请人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58号。本院在审理丹阳市鹏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丹阳市鹏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险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丹阳市鹏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帐号为32×××04)的银行存款277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自2013年6月27日至2013年12月26日止。四、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秋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吕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