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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高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554号罪犯李高,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5日作出(2007)简阳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综合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7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8月29日、2012年1月16日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128号、(2012)成刑执字第1402号刑事裁定书,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9月2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7.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高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张 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