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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焕法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焕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232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焕法,男,31岁,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阎店楼镇。2013年3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焕法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焕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底的某日,被告人韩焕法利用偷配的钥匙,进入被害人刘鹏妮家中,盗走钻戒、金戒指、金项链、金吊坠等首饰(经鉴定价值15381元)。2013年3月2日晚,被告人韩焕法再次进入刘鹏妮家,盗走佳能数码相机一部、手机一部(经鉴定相机价值890元,手机为废旧机,无价值)、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及现金700元。2013年3月3日晚,被告人韩焕法第三次进入刘鹏妮家中,盗走现金2700元。被告人犯罪数额共计19671元。案发后,追回佳能数码相机一部、手机一部,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现金9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韩焕法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亚娥、XX飞、张波证言材料、被害人刘鹏妮、刘亚磊陈述材料,被告人韩焕法的供述材料,渭滨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焕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焕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兵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巴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