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宁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秀芬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芬,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邵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黄秀芬,农民。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338-3号。负责人:章以鑫,经理。被告:邵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芬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黄秀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敏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