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外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欧大纬纺织机械(浙江)有限公司与陈贵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大纬纺织机械(浙江)有限公司,陈贵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外初字第27号原告:欧大纬纺织机械(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朝良。委托代理人:郑萍。被告:陈贵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大纬纺织机械(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贵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大纬纺织机械(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大纬纺织机械(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欧大纬纺织机械(浙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