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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诉保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魏生城与阮传家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生城,阮传家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诉保字第00031-1号申请人:魏生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阮传家,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阮传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无诉保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魏生城所有的京P9GK**车辆进行扣押,现魏生成提供现金人民币5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魏生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魏生城所有的京P9GK**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家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姗姗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