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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勇,王立明,贾金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杨树勇。被告王立明。被告贾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贾金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树勇撤回对被告贾金勇的起诉。审 判 长  温少平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