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勇,王立明,贾金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杨树勇。被告王立明。被告贾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贾金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树勇撤回对被告贾金勇的起诉。审 判 长 温少平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