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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丽艳与刘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艳,刘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902号原告于丽艳,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振国,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原告于丽艳与被告刘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丽艳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利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