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丽艳与刘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艳,刘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902号原告于丽艳,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振国,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原告于丽艳与被告刘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丽艳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利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