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债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杨友珍与黄运泰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珍,黄运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540号原告杨友珍。委托代理人梁天鹏。委托代理人郑洲,男。被告黄运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珍与被告黄运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