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亚里、亚里.塔西买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亚里,亚里.塔西买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739号罪犯亚里.塔西买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0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亚里.塔西买买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2日作出(1999)高刑核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8日作出(2002)高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8年3月3日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12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亚里.塔西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亚里.塔西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全监表扬奖励两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亚里.塔西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亚里.塔西买买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审 判 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