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贤珍与刘言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珍,刘言正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王贤珍。委托代理人宋应旭,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言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珍与被告刘言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珍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贤珍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苟 藜 关注公众号“”